本报讯(记者李辉)4名司机预谋后,在水泥运输途中卖掉其中一车,到达所在单位后又打算让另一辆车过两遍秤蒙混过关时被发现。1月14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因犯职务侵占罪,马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张某、薛某、杜某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指控:2014年5月19日下午6时许,马某、张某、薛某、杜某四人预谋后,分别驾驶水泥罐车从永登中堡祁连山水泥厂装好散装水泥,由马某驾驶自己的水泥罐车开至永登县苦水镇,将车上拉的53吨水泥低价卖给“贾”姓村民,拿上3000元部分销赃款后,马某驾驶空水泥罐车赶至中铁十三局兰州中川铁路陕西路通1号拌和站,同张某、薛某、杜某三人会合,在过秤时让其中一辆车过两遍被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水泥53吨,赃物估价:22525元。公诉机关认为马某、张某、薛某、杜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张某、薛某、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薛某、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