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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在押违章”是一次“司法跑偏”
□李英锋

  2013年10月,江西九江修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中,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近日,当事一方发帖称,这辆至今仍遭扣押的路虎,自2014年1月2日起到11月28日,竟出现多达24条违章记录。(据1月8日人民网)

  被法院扣押的越野车竟然肆无忌惮地多次违章,真是离奇又荒唐。违章意味着车辆的开封动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显然,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越野车的“在押违章”都背离了法治要求,都是一次“司法跑偏”。

  修水县法院先是给出了模糊的“维修论”,被网友批评得一塌糊涂,九江中院继而又进一步对“维修论”作出了解释,初步承认了违规行为的存在,然而,这种解释依然让人存疑,让人难以满意。

  实际上,修水县法院的相关办案法官是存在违法动用在押车辆嫌疑的,也就是说,路虎车有可能是被法官们自己开出去“维修”了。修水县法院凭什么来排除自己“维修”在押车辆的嫌疑呢?能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

  退一步讲,即便真是法官违规把路虎车交给原告方去维修,并放任了原告方对车辆的长期使用,问题的性质恐怕也不仅仅限于这些表象,我们不禁要问,路虎车在由法官交给原告方时到底有没有故障?到底需不需要维修?法官与原告方是否达成了“假维修之名,行动用之实”的默契?如果这种默契存在,在背后有没有某种交易?

  再者,对于被封存的财产,有法律规定,有制度要求,也有管理的流程,可是,在原告方对车辆的“维修”需求面前,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流程以及相关的内部监督为何都形同虚设?如果没有车辆反常密集的“在押违章”,如果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举报,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路虎车是否还逍遥地处于“维修”状态?那么,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到底是个别法官的违规,还是修水县法院某些领导的领导责任、监督管理失职,抑或是一些法官的集体责任?而对查封扣押财产的管理机制是否存在漏洞?

  笔者以为,要查清这些问题,不能依靠修水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己查自己人,应该有法院系统之外的监督部门介入调查,比如,当地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这些部门做出的调查会更全面,更彻底,更客观,更有公信力,更让人放心。同时,各地各级法院都该对越野车“在押违章”现象进行反思,引为镜鉴,举一反三地查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全面规范和完善,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确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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