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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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不只是一个号码
□王传涛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1月5日开始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根据草案,今后每个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时,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修订草案的一大变化,是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了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法律地位等做法。草案的另一个变化是,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

(据1月6日《南方都市报》)

  纳税人识别号终于要给个人建立了,之前这个只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才熟悉的概念,即将迈出它的社会普及步伐。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号码,在这个号码之上,还有非常深厚的社会意义:一者,改变我国财税体制长期以来对个人纳税人重视不够的现象,会对个人纳税人形成身份认可;二者,人人拿到一个纳税人号码,也将会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纳税人意识,每一位公民在公权部门面前,都可以更加昂扬地自称“纳税人”了。

  这个时代有许许多多的号码。比如,手机号、QQ号、微信号、社保号、各种银行卡号码,以及做什么事都要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从来没有这个号码能够证明我们的真正身份——纳税人身份。现代政治文明中,纳税人身份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首要身份。政府运行的大部分资金,也基本都来自于纳税人的供给。前段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3/2014》时,有学者称我国已经迈入“人均万元税负阶段”。

  我国的纳税人恐怕也是世界上最糊涂的纳税人。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个体纳税人,从来没有一个名分,说白了就是没有这个纳税人识别号;二是,我的财税体制仍然比较落后,纳税的过程总是被神秘化,我们所开的发票上,几乎看不到纳税的数额,一些超市小票,甚至都不是发票。这两个原因,使我国广大公众更愿意以“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而自称,而从来不用“我是一名纳税人”来自称。

  长期以来,我们过于强调的是纳税意识,而基本不强调纳税人意识。但实际上,纳税人意识,应该包括纳税意识,并在纳税意识形成的基础上,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如果说纳税意识是一种义务,则纳税人意识则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

  当然了,纳税人识别号究竟如何编,是不是和身份证号码一样,还不得而知。但至少,让每一位纳税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识别号,是能够提高纳税人主体意识的一项举动。显然,纳税人识别号绝不仅仅是一个号码,它更是一种义务之外的身份赋予与权利象征,更是公民社会建立健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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