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彭维萍 记者李辉)1月26日至2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3天时间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连续批捕五案六人,五案涉及金额8000余万元,受害人400余名。
刘某、杨某于2013年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并分别任公司法人代表、副总经理,明知公司无权办理吸收存款业务,却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材料,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与客户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3个月、6个月、12个月)还本利息的形式,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6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6000余万元。此外,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理由和手段,向社会非法集资几百万到上千万元不等。
总体说来,以上投资公司外表看起来有规模、有实力,并且以合作发展项目、筹集企业发展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回报或者分红,面向社会公众大量融资;但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具体业务或项目,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直至欠债“雪球”越滚越大,当资金链断裂时,受害人如梦初醒,后悔晚矣。
城关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在涉案公司工作的、明知其所在公司无权办理吸收存款业务、为了高额提成以各种名义骗取客户信任协助公司法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高管及业务员进行排查,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处理。
办案检察官说:“非法集资类案件多表现为担保公司、中介或个人借款集资,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利用资金暂时周转为名,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中不乏退休老人、企业职工,被骗后直接影响基本生活。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看,非法集资自始至终都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把戏。犯罪分子将集资人员的血汗钱用于挥霍和转移,并常伴有假合同、假项目、假协议欺骗集资群众,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