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辉)开发商逾期498天交付房屋,却并不依约支付违约金,购房户马某将开发商八冶公司起诉至法院。1月22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八冶公司支付马某违约金43873.4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马某与八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八冶公司开发的位于海石湾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果出卖人未按时交房,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14年5月13日,八冶公司向马某交付了所购房屋,逾期498天。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马某与八冶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八冶公司在约定的期限未能将马某所购房屋交付,应承担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