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 星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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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企业养老金养老待遇不降低
——人社部回应养老“并轨”焦点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也要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大家拿到手的钱会不会减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媒体提问时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会“吃”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会降低。

  不“吃”企业养老金

  胡晓义说,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3万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是明确的,主要是财政资金供给,所以各级财政还是要负重要的责任。”胡晓义说,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也就是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比例比企业高。

  他说,考虑到抚养比不平衡,更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所以落实决定关于单独建账、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就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

  代际赡养解决收支平衡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胡晓义说,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不用同时筹措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两笔巨额资金,而是可以做财务上的转化。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将来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这需要做长期的制度安排。”胡晓义说,但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现在的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但对长远的资金平衡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胡晓义说,这个问题已列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总体方案中,而且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收集得相当广泛,会尽早提出一个具体方案,供中央决策。

  引导更快发展企业年金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引发“新不公”的评论,胡晓义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的方向。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如果只改基本制度,还不完整。

  但是在现实中,确实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年金制度。胡晓义表示,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更快地发展企业年金,使更多的企业员工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障,也有补充的养老保障。

  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年金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

  养老待遇不降低

  “从政策设计上考虑,显然我们希望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升,这是政策考虑的基点。”胡晓义说,“从这个基点出发,至少我有这样的信心,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他同时表示,由于情况过于复杂,很难说每一个人的情况到底会怎样,所以还有过渡期的措施——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这也提示大家一个信息,既然政策这样设计,就要积极缴费、如实缴费。”胡晓义说,“千方百计规避缴费或者降低缴费基数,实际上是对自己长期和未来利益的损害。”

  《决定》中明确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执行新的待遇调整办法。胡晓义解释说:第一,老人的待遇是不是有保障,这个回答是明确的,原来发多少钱还发多少钱,不会改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将来养老金调整的时候,它还会跟着调整。第二,这个钱谁来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老人不是单位发,而改成社会化发放,待遇更有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新闻链接

  机关事业单位“五险”都将并轨

  本报讯 有记者问:养老保险只是社保当中的一种,公务员在其他保险上会不会也和企业并轨?

  胡晓义说,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就社会保险而言是5个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在除了养老保险之外,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1998年国务院就作出了制度改革的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普遍参加了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你说的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在制度上是没有障碍的。

  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面,法律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们正在推进这些工作。所以这次的改革重点放在养老保险方面。实际情况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去没有完整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框架,而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专门授权国务院对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方案。所以这次也是落实《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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