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为达到清查财务账目的目的,4名男子采取锁公司大门、拉横幅、围堵出入口等方式,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对道路交通造成堵塞。1月6日,兰州中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李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各3年6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2012年4月9日至17日,生于1958年的杨某某与李某等人共谋后纠集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由杨某某锁住兰州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大楼后,王某某叫来开锁公司人员撬开公司顶楼的门锁,之后与张某某等人将制作好的条幅悬挂至公司楼上,堵门要求检查公司账目、分配公司下属黄河化工市场拆迁征地补偿款。同时,致使租用公司房屋的一酒店被迫停业,造成经济损失114042.32元。
同年5月2日至6日,杨某某、李某指使公司员工在兰州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兰州黄河化工市场、焦家湾仓库,采取封堵大门,向市场租户索要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造成15家仓库租户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仓库正常经营活动。
之后,当年8月21日至2013年3月18日间,杨某某、李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纠集公司部分员工在公司会议室轮流值班,并在兰州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其间,王某某在李某的掩护下,在公司的财务室门锁锁芯内灌入胶水等物,致使财务室门无法打开,公司无法交纳职工养老金,公司借款支付职工工资,公司下属4个分公司增值税票无法出具,损失达135000元。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办公,在外租房办公造成经济损失6714元。同年10月10日,王某某、张某某及李某乙(已行政处罚)在城关区武都路与静宁路什字拦住公司董事长卫某某乘坐的小轿车,强行拔下汽车钥匙,并叫来公司的部分员工用横幅堵住汽车,造成交通堵塞达1小时。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某、李某、王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公司的工作、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杨某某、李某、王某某组织策划,系本案首要分子,张某某积极参与,系本案积极参加者,遂依法予以判处。宣判后,杨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二审查明,杨某某、李某、王某某等人共谋后,纠集上诉人张某某及兰州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在职职工、内退职工及社会人员数十人,自2012年4月9日至2013年3月18日,以清查公司账目、平分征地补偿款等为由,采用锁住公司办公区大门,打横幅、搭帐篷,封堵公司与一家酒店的共用出入通道,围堵公司下属仓库,自制封条封住公司财务室大门,占据会议室并安排人员24小时轮班值守等非法手段,致使兰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及酒店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