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酒泉讯(首席记者董开炜)记者1月5日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2月,一名外地男子在短短5天时间内伙同另外3名男青年,流窜至西安、咸阳、嘉峪关等地,持刀抢劫作案7起,抢劫价值8194元的赃物。2014年12月,该男子及2名同伙被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3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2月9日、10日晚,嫌疑人西某分别伙同奥某、努某(另案判处)、穆某,在西安、咸阳两地持刀抢劫作案4起后,流窜至嘉峪关市预谋抢劫。2月13日晚,西某伙同努某等人在嘉峪关市持刀抢劫作案3起。2014年12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西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奥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穆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