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1月4日,记者获悉,成县法院日前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收购被盗物品的男子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明,2013年5月份,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从王某某处收购电瓶6只,从张某某处收购电瓶2只。之后,其在当年5月至7月间,低价从王某某、张某某(已判刑)处收购盗窃所得电瓶30只、挖斗6只、电动机3台、磨球1台、衬板1台、空压机配件等物,经鉴定物品价值18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