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先生反映,他开了一间商铺,负责收暖气费的开发商收取2014年-2015年度的取暖费时,以10.7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但暖气不热。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
兰州市物价局答复,2014年-2015年度采暖期,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的取暖费仍执行10.70元/月·平方米标准。暖气不热,应找有关部门测温。
本报记者 张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