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从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的273个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例进行公开发布。据介绍,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3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等各个方面,其中,侵害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72件,仍是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亮点。
1.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公司与刘小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9年7月28日,刘小勇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脉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约定刘小勇以10万元研发补偿费用将三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西脉公司,该公司另需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西脉公司依约支付了10万元研发补偿费用,刘小勇依约交付了三项专利证书。但双方未办理三项专利的过户手续,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后西脉公司以刘小勇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诸兰州中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返还10万元技术补偿费。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合同解除双方均有责任,且解除合同确会给刘小勇造成专利转让机会的损失,故刘小勇适当退还西脉公司的研发补偿费7万元。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刘小勇退还西脉公司7万元研发补偿费,西脉公司退还刘小勇涉案三项专利权证书。宣判后,刘小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本案是专利权转让合同,须经国家专利局登记变更并公告,权利转让方为有效。本案尚未完成登记变更等转让手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
2.普莱斯印维纳APS公司与兰州海结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应丹麦普莱斯印维纳APS公司(下称普莱斯印维纳公司)申请,2008年4月25日,甘肃省知识产权局认定兰州海结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结瑞公司)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脐带剪”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专用设备并撤销产品注册证号。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30日,普莱斯印维纳公司分别对其在海结瑞公司现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及对海结瑞公司网站的宣传页面、备案信息打印的过程予以公证后,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为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应适用中国法律。经过比对,两公司产品的设计结构、工作原理中所包含的技术点一一对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诉争专利的技术特征,在原告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判令海结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该案审理灵活运用了“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突破了以往大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只简单从被控侵权产品中寻找相关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方式,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启示。
3.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薛文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登海先锋公司)依法享有对“先玉335”玉米新品种维权的权利。2011年8月,登海先锋公司发现农户薛文得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张掖市民乐县三堡镇、高台县骆驼城乡、玉门市农垦公司繁育“先玉335”玉米杂交种225亩,遂向张掖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文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先玉335”玉米杂交品种当年的利润为每公斤10.86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薛文得赔偿登海先锋公司经济损失998142.6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该案有两个突破:一是在证据搜集认定上的突破。一审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依当事人申请主动向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村、社干部调取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理有据的认定。二是赔偿损失数额计算首次采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计算方式,是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一例。
4.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公司与岳小成、兰州兴旺水烟厂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0年,榆中鹏程水烟厂(下称鹏程水烟厂)与兰州泰和水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和水烟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鹏程水烟厂以2000元转让费将“太”字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该公司,若转让不成功,则须退还转让费。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泰和水烟公司按约支付转让费并自协议签订后即开始生产、销售“太”字商标水烟产品,鹏程水烟厂亦向泰和水烟公司交付了“太”字商标注册证。同时,双方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因申请书中的鹏程水烟厂印章与国家商标局留存的印章不一致而未获核准。2012年6月,鹏程水烟厂注销。同年8月,该厂以“太”字商标注册证遗失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补发,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公章变更证明,获准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2013年1月,经营者岳小成以鹏程水烟厂名义又与兰州兴旺水烟厂(以下简称兴旺水烟厂)签订“太”字商标的转让合同,转让费0元,并保证之前未与任何自然人或企业就“太”字商标签订过任何转让合同。同时,向兴旺水烟厂交付了补办的“太”字商标注册证,并以鹏程水烟厂名义与兴旺水烟厂共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核准。后泰和水烟公司发现兴旺水烟厂生产、销售“太”字商标的水烟产品,遂于2013年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鹏程水烟厂与兴旺水烟厂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予以保全,请求判令岳小成继续履行鹏程水烟厂与泰和水烟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并由岳小成和兴旺水烟厂赔偿泰和水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后认为,涉案的两个商标转让合同均合法有效,且鹏程水烟厂未完成协助转让义务,亦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合同尚未解除。从两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以及泰和水烟公司因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更具使用合法性的角度,判令岳小成继续履行鹏程水烟厂与泰和水烟公司所签合同,并因其有违诚信的行为赔偿泰和公司损失2000元。兴旺水烟厂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因鹏程水烟厂与兴旺水烟厂签订合同之前,鹏程水烟厂已被注销,其主体不存在。因此,岳小成再以鹏程水烟厂的名义与兴旺水烟厂签订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法而不能成立。岳小成应继续履行鹏程水烟厂与泰和水烟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该案系典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对两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性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涉案商标权的归属问题。一、二审虽对后一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但判决结果殊途同归。本案虽是一起转让合同纠纷,但合同标的商标权归属的载体却是兰州水烟,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这一特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具有积极意义。
5.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蔡建文、杨刚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弗润滑油公司)系“Haferd”组合图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杨刚系该公司生产的“Haferd”润滑油深圳市区域销售代理商。2012年9月22日,杨刚自广东深圳发运“哈弗”润滑油100桶给蔡建文用于销售,价款22900元。武威市工商局经哈弗润滑油公司举报,在蔡建文经营的武威市凉州区保洁汽车养护中心现场查扣了涉嫌假冒的“哈弗”牌润滑油。经该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后哈弗润滑油公司以蔡建文、杨刚销售假冒“哈弗”牌润滑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威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哈弗润滑油公司对 “Haferd”组合图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遂判决蔡建文赔偿哈弗润滑油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杨刚赔偿哈弗润滑油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点评】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不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与刘德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下称奥瑞金临泽公司)依据品种权人石家庄蠡玉科技开发公司授权获得“蠡玉16号”的玉米新品种权。2010年10月26日,奥瑞金临泽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居民点的晾晒场发现有大量涉嫌侵权的“蠡玉16号”玉米果穗,遂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奥瑞金临泽公司是“蠡玉16号” 玉米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2010年甘州区沙井镇梁家堡村五社、六社种植的160亩玉米系刘德举引进,与“蠡玉16号”属同一品种。刘德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繁育他人享有权利的玉米新品种,构成侵权。判决刘德举对侵权种子做转商或灭活处理,并赔偿奥瑞金临泽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刘德举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点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审理是甘肃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亮点。本案在于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对晾晒场上的玉米进行证据保全,区别以往此类案件大多是由公证机关或当事人自行在田间种植期间取证,凸显了法院的能动司法;另一特点是确立了由农户个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7.杨振中与杨德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西杨家族史》是镇原县西杨家族的第一部家族史书,主要收录了西杨家族人口分布及世系表、人物名录、家族轶事、家族俗规、族人作品摘撷等内容,共30余万字。书中资料均由其族人和编委会成员采集提供,再由杨振中批阅增删编撰,于2007年10月出版发行。2010年12月经庆阳市文化局批准,再版发行了《西杨家族史(修订本)》。在该书修订期间,杨德栋受族人杨廷玺等委托成立新的族谱编委会,于2009年9月未经杨振中同意,从西峰博文彩印厂获得《西杨家族史》的电子版,并在此基础上加工整理,于2012年12月未经审批出版了《西杨族谱》一书。此间,杨振中曾多次与杨德栋等人沟通,但未能阻止该书出版。经比对,两部作品的编排体例基本相同,《西杨族谱》在《西杨家族史(修订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卷内容进行了增添,达到约80万字。《西杨家族史》和《西杨族谱》各出版发行300册和460册,费用来自族人捐款和家族内部购书所得,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西杨家族史》一书,从体例和内容看,并非对相关资料的简单堆积或机械记录,而是融入了编著者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是其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遂判决杨德栋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族内传播、扩散、销售《西杨族谱》;在《陇东报》登载声明公开致歉;赔偿杨振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编排整理而形成的新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但汇编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西杨族谱》在《西杨家族史》的基础上增添了内容,同样属于汇编作品。但其编著者未经原作者许可使用了原作者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8.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公司、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王京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丰公司)从2000年开始研发、生产网孔管产品。王京良原为该公司技术经理,参与了网孔管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过程。2009年8月其在在职期间,到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过滤材料公司)和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网业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等工作,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正丰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王京良擅自将其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两被告公司,使用了原告的技术,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使用和披露原告的涉案技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602.0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任何以盗窃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现实中,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频繁发生,该案具有典型意义。
9.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与中石油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山丹县霍城加油站(下称霍城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张掖销售分公司(下称中石油张掖分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加油站加盟合同,约定霍城加油站加盟中石油张掖分公司。合同期限5年。其后,双方还签订了成品油销售合同一份,期限一年,每年续签一次。但2012年双方未续签。2012年2月7日、8月1日霍城加油站向中石油张掖分公司分别送达解除协议通知各一份。因未得到回应,霍城加油站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特许经营加盟关系。
张掖中院一审认为,霍城加油站要求解除合同符合规定,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石油张掖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中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加盟合同,霍城加油站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5万元。
【点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合同类纠纷。省高院针对本案类型新,双方争议大,以调解作为首要结案方式,力求案结事了人和。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10.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美国Getty 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创意公司)是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对该公司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并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及图像素材的侵权行为。甘肃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启航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创意公司编号为200516223-001、2005172357-001图片2张。华盖创意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启航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启航公司给付华盖创意公司图片使用费6000元,华盖创意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点评】该案系典型的侵犯网络图片著作权纠纷。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具有营利目的,涉嫌侵权。该案警示公众:网络并非公共资源,网络作品亦不能随意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