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其中,关于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非法收购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指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还包括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立法解释还包括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内容,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有3条,包括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的解释;关于被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程序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