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为面子,自己借来钱再借给朋友,不想朋友不给面子迟迟不还,只好对簿公堂。4月23日,记者获悉,庆阳市华池县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邓某10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2万元;若未按指定时间履行给付,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6日,邓某以购买农用三轮车钱不够为由请求赵某借他2万元,但赵某本人没有现金,碍于情面便向同村村民闫某借款2万元,转借于朋友邓某,并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为一年。当时赵某给闫某打了借条,但却未要求邓某打借条。还款期限临近,赵某多次催要,邓某却推托不还,故赵某也未向闫某还款。2013年12月10日,赵某要求邓某向他补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但欠条中将贷款人(出借人)写为闫某,实际贷款人应为赵某。2013年12月13日闫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及利息。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闫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于是赵某再三向朋友邓某催要,而邓某仅于2014年1月16日归还了利息7600元,但2万元本金尚未归还,无奈只好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