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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7日 星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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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意见
允许一址多照 住宅也可作为经营场所

  在家也可以开公司,创业者们不必在为缺少经营场所而发愁。近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现在,你在甘肃经营企业,就可实现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住宅也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允许“一址多照” 在家也可开公司

  《意见》指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将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同时,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等不影响周围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接到居民投诉反映的,经相关部门实地验证后,依法予以纠正。

  违法、危险、被征收建筑不得申请

  据了解,为了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使用证明,《意见》中规定,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同时,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应提交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据了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同时,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 本报记者 刘有中

  ■链接

  我省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 三月市场主体新增两万余户

  自今年3月1日起,甘肃省正式实施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宽进严管。4月11日,在甘肃省工商局记者获悉,此项制度实施以来,仅3月份,全省市场主体便新增两万余户,比去年同期增长31.32%。

本报记者 刘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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