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4月9日记者获悉,日前,嘉峪关市某超市员工张某在法院执行中未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处以5000元罚款。
2013年12月13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标的为2.9万余元。立案后,该院执行局要求张某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之后,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报告表中,仅申报了其位于嘉峪关市的房产一处、厢式货车一辆。而法官在执行中却查明,张某在自有资金账户上拥有存款近10万元,未如实向法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