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4月2日,记者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三丰公司原经理朱永忠职务侵占案,日前被兰州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执行有期徒刑7年。
终审裁定认为,朱永忠二审庭审中提到三丰公司是其个人自筹资金成立的公司,其支配自己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在案的任命文件等书证、证人证言均证明,朱永忠到三丰公司任职属上级单位委派、安排,三丰公司其名下股权并非个人出资;相关证人和书证证明甘肃三丰公司注册资金均来源于兰州三丰公司,其名下85%的股权也系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并不是个人实际出资,故理由不成立。
同时,兰州中院终审裁定,朱永忠利用其甘肃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规避监管擅自将相关公司上缴、往来款项存入他人银行卡中,明知15万款项属于甘肃三丰公司所有,还指使他人将该15万用于支付个人欠款,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