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路晓峰 记者李辉)近日西固区法院对一起绑架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绑架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8月初,王某在兰州打工期间,因经济窘迫,遂产生了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想法,并将此想法告诉了苟某,两人一拍即合。8月12日,王某在西固区购买不记名电话卡一张、塑料胶带一卷。8月24日,王某将其父的私家车开至兰州作为作案工具。8月25日11时许,王某、苟某开车在西固巷以帮忙带路为由,将小学生张某某骗至车内,并用事先准备的塑料胶带将其捆绑藏匿于汽车后备箱中。后二人将捆绑后的张某某驾车挟持至西固区东坪公路向南200米路边一草丛中藏匿,胁迫张某某说出其家人联系方式。在掌握张某某家人手机号码后,8月25日12时50分起,二人用事先准备的不记名手机卡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家人拨打电话、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索要赎金66660元。
随后,小学生的父亲向警方报案。25日20时许,警方将王某、苟某抓获,受害人张某某被成功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