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 实习生梁玉翠) 因妻子被调戏,丈夫教训“登徒子”致其轻伤。3月24日记者获悉,王某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现年55岁的王某东系河南陕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两次共获刑9年。2012年4月16日22时许,被害人吴某民酒后进入被告人王某东在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王矿路检查站附近经营的“活肾丹”保健店内,对被告人王某东妻子尚某某进行调戏,王某东遂与吴某民发生争执、撕扯,后在该保健店外,王某东将吴某民头部打伤。当日23时08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3年7月10,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民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王某东赔偿吴某民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东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害人吴某民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王某东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