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每日工作禁止超过11小时,夜班劳动,企业应支付夜班津贴。
劳动法对于标准工时加班的规定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此次意见稿则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夜班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