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白银讯(记者张鹏翔)自己花钱购买的商品房六年后突然被告知是经济适用房,这让居住在会宁县枝阳中学3号楼的30名住户感到受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住户集体将销售房屋的白银市泰裕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杨先生等30人诉称,被告白银市泰裕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11月份向社会公开预售会宁县枝阳中学3号楼,53户业主以135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该楼于2008年7月竣工并陆续交付使用。当时白银市泰裕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和住户签订购房合同,住户一再催促未果,至今也未办理房产证。2011年10月,被告突然提出要求住户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并欲按经济适用房办理产权证书。
住户一再要求白银市泰裕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在被对方拒绝后,30位业主将白银市泰裕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同时也将会宁县枝阳中学列为第二被告。
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宇是以枝阳中学解决本校教师住房为由申请立项获得批准而建的,属经济适用房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代理律师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何晓波律师认为,该案一审中,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立项批复申请、会宁县发改局的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证书、工程开工许可证均先后印证了会宁县枝阳中学申请立项并建设的是单位职工经济适用房住宅楼,结构为6层。而现在杨先生等30户住户所购买并居住的是建筑结构为7层的商住楼栋,建筑用地却是原会宁县城南关孙家巷三户居民的平房住宅用地,并非原属枝阳中学的教学用地。
该案日前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时,上诉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该楼是经济适用房的结果是错误的。枝阳中学并未将土地用于教学用地,开发的商住楼也未用于安置其学校教职工住房,而是对外销售开发谋利。本质上是被告欲假借单位自建房的名义逃避少交或不交相关规费,谋取高额利润,损害住户利益。
被告代理人认为,开发公司只是受枝阳中学委托销售房屋,住户的诉求和其没有关系。枝阳中学递交法庭的辩护词称,学校与业主没有发生任何合同关系,住户办理房产证事宜也与他们无关。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