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鹏翔)曾经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白银一院丙肝案”日前又有了新的转机,5月9日,记者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已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这让白银的4名尿毒症患者似乎又看到了希望。
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多名尿毒症患者先后到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其中14人在2009年6月被查出患上丙肝。这些患者认定自己是在医院透析期间感染的,同年12月25日,冯立刚、 佟志刚、朱久生等人将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
据了解,白银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2010年7月13日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8名原告及代理人申请做医疗鉴定。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对此案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2011年1月10日、1月26日,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白银区法院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但此时8名原告中已经有4人因病去世,这4名原告的家属随后撤诉。这两次庭审中,都因鉴定问题致使庭审没有最终结果。
2011年8月17日,该案第四次在白银区法院开庭审理,同年9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医疗服务行为有瑕疵,造成患者及家属巨大精神痛苦,故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遂判令被告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4名原告每人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4名原告均不服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3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白银一院丙肝案”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尽管医院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按当时的医疗操作规范,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时有感染丙肝的可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患者身患尿毒症,又感染丙肝,不予补偿显失公平,应由医院方适当补偿患者丙肝治疗费1万元。
面对这份终审判决,4名原告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赔偿的数额没变,只是变了说法,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成了“补偿丙肝治疗费”,法院认定医院无过错的判决是错误的。随后,4名原告不服终审判决集体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交由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今年4月16日做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此案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