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 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是否全部免税?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记者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统一解答。
职工福利费免缴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经常出现,这些支出是否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税收优惠
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