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程 记者李洁)小偷杨某入户盗窃虽未得逞,但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杨某行为依然构成犯罪。4月27日记者获悉,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了首例入户盗窃未遂犯罪嫌疑人杨某。
2012年4月2日,杨某事先踩点,于当日21时许窜至兰州市城关区深沟子75号,将被害人刘某住所的房间门撬开,杨某进入房间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刘某邻居发现并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入户实施盗窃时虽然未窃得任何财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即使盗窃金额或盗窃未遂的金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或次数未达到三次,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