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这是记者从10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甘肃省境内现有野生脊椎动物822种,占全国陆栖脊椎动物种类的30.08%。许多珍稀濒危物种如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野峰驼、雪豹等均有分布。由于我省此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了人员、毁坏了财产,村民们只能自己承受损失、付出代价,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挫伤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了捕杀的现象。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该《办法》,并将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甘肃省级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即所谓“野生动物肇事,政府负责‘埋单’”。
针对陇南、天水地区的野猪和河西地区的野狼对群众造成危害较大的现象,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些动物不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却属国家要求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在办法规定中我省将补偿范围扩大到“三有动物”,填补了我国“三有动物”造成损失无法补偿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