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燃气表应由经营者更新
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增加居民报废更新燃气表的费用,并分摊到燃气费,每立方米上调0.18元,而且,一次性上调幅度高达29.66%,似乎提价无据,令人难以接受。
李先生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市民角度讲,更换燃气表是必然的,但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李先生认为,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燃气经营者要计算售出燃气量的多少、确定消费者的付费义务,就必须使用燃气表,否则,无法完成供用气交易行为。因此,配装燃气表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成为公用企业的先决条件,就如出租汽车司机要先安装计价器才能载客,卖菜要事先准备秤一样。消费者所要做的仅仅是付费购气,其他问题应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无论从有关法律规定,还是就商业习惯而言,燃气表都应当由经营者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而不应该将此项费用分摊到老百姓头上。
【质疑】燃气表费用真有那么高
“燃气表的费用按照调价方案,每立方米上调0.18元,按我们3口之家每月用气40立方左右计算,每月要多缴7.2元,若缴纳10年,就是864元。一个燃气表费用真的有那么高吗?而且企业一次性大批量进货,价格应该更低……” 市民马女士发出了如此疑问。
马女士说,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公用事业,其收费成本核算应该公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如果当初气价核算中已包含了气表费用,燃气公司收取换表费是否就属于重复收费、乱收费?另外,燃气公司要求用户支付的换表费似乎高于实际成本和需要。
【省外】纷纷取消燃气表更新费
记者随后从网上搜索发现,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停止向用户收取每月3元的燃气表更新、维护费用。2008年12月起,河北省石家庄市决定,将利用3年时间对省会超期服役的10万块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同时利用一年时间完成约40万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户内燃气输配系统隐患得到整改。
“比兰州居民收入高的地区都在取消燃气表更新费,而我们落后地区却在提价增收燃气表更新费,真是令人费解!”市民马女士如此表示。
本报首席记者 梁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