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在兰州胶鞋厂家属院内停车时发现,小区的物管人员开具的停车单上都写明“在小区停车,物业只提供车位,但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虽然吴先生对此很有意见,认为这明显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但为停车却又无可奈何。其实与吴先生有相同经历的兰州车主并不在少数。“停车不负责保管”目前已成为兰州很多停车场或物业公司的一种“潜规则”。
物业只收费不负责
2009年4月,张辉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后,一直将车停放在明仁花园小区的停车场内,并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70元。今年2月28日晚,张辉的车不见了。张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张辉遂找到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内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市民白先生也有类似的担心。去年他在民主西路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他和小区物业部门签订物业协议时发现,小区物管中心规定中明确写着,“车辆在停车场内丢失和损坏,管理中心一律不负责”。尽管白先生对此难以认同,但如果不签协议,他无法停车。 “虽然谁也不愿车子出问题,可一旦在小区停车场发生丢失等事宜,谁来负责?”10月11日,提起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白先生依然有些担心。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兰州市众多小区和一些公共停车场,车主在停车时工作人员普遍会有“物业只提供车位,丢失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知。
只收费不担责属霸王条款
尽管不少物业部门有自己的“免责告示”,但一旦发生丢车或者毁坏车辆事件,物业部门究竟要不要对车辆负责任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的何玮律师表示,虽然物业公司在收取费用时签订了协议,明确不负看管责任,但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显失公平,将来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协议并不绝对有效。如果物业部门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肯定要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记者了解到,在明仁花园小区停车场丢失车辆的张辉在和该小区物业部门协商赔偿无望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款4.6万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5.5万元。对此,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张辉丢失车辆价款4.6万元。
显然,物业公司所谓的“免责告示”并不能完全免责。
呼吁完善法规明确责任
随着机动车辆普及率越来越高,车辆停放中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据了解,为了厘清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广东、北京等城市都相应出台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何玮律师表示,停车场的经营看似小事,但涉及的法律关系颇为复杂。兰州市也很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的地方法规予以规范。市民刘先生也表示,停车场只收费不负责看管责任的霸王合同,正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产物,兰州市应借鉴兄弟城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车主合法权益。
然而针对相关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的说法,一些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停车场担责,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与丢车赔偿责任相比,显然不成比例。对此,何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投保停车场责任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但不能因此拒绝承担相应保管责任。
本报记者 崔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