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由煤矿扩大到所有的矿山企业,国家安监总局15日下发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地下矿山企业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规定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
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矿山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关闭。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发生特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于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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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督查执行情况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 为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5日通报称,定于10月下旬对全国各地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此外,国务院安委办将组成7个督查组,组织对河北、山西等14个省(市)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省(市),从10月21日开始,时间10天左右。
安监总局问责提拔矿长助理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 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15日通报称,朝阳煤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并责令朝阳煤矿立即纠正这种错误做法。
两部门表示,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经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决定给予朝阳煤矿15万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其矿长蓝芝华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