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维国 李升)10月13日,记者从全省公安交警系统重点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为了推动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建设,从10月1日起,由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并拟定在兰州市建立3个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
据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介绍,新办法的试行目的在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以高速公路和主要国、省道为重点,逐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机制向公路沿线延伸,拓展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使用范围,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效率,为全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创造更加良好的通行环境。新办法规定: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快速撤离现场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财产损失;而应当自行撤离现场却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对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有关规定,上浮交强险费率;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捏造虚假交通事故信息以骗取保险理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办法解读
协商解决的必要条件
据了解,新试行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前提是: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4.发生事故的时间必须是白天,即当日早晨6时至晚9时内。
不能协商的十种情形
对具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发生在夜间9时至次日6时时间段的道路交通事故;2.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9.事故车辆在外省(区)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损失超过交强险范围的;10.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自行协商的现场程序
对于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现场处理、记录事实、赔偿协商的程序和步骤实施。
现场处理当事人双方应当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凭证等有关信息,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同时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协商中,当事人应当共同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的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协议书,协商不成的应立即报警。
一方负全责的认定办法
根据规定,在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16种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4.机动车逆向行驶的;5.未按规定让行的;6.违规超车的;7.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的;8.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的;9.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10.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11.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12.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的;13.倒车时与车后的车辆相撞的;14.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它车辆的;15.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16.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办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而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可以记录事故基本情况后,共同前往快速理赔中心,由交通民警处理,或者在取得交通民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快速理赔的服务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区域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建立统一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受案信息查询平台,设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接待岗,受理当事人交通事故案件。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出事故认定申请的,交通民警应根据协议书出具事故认定书,对适用快速理赔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对轻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或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
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查勘、定损人员接报案后1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在约定到达查勘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
交强险额内外处理办法
事故车辆各方损失均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分别按照交强险的规定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一方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
一方当事人负全责的,全责险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查勘报告或定损单。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处理。
本报记者 宋维国 李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