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由房管所工作人员、无业人员等组成的“投机队”,非法制造48份公有房屋租赁证套取安置补偿,给国家造成百万元经济损失。10月12日,靖远路房管所贪污窝案在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靖远路房管所原所长林在福、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原主任谢建文等10被告分别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审。该案将定期宣判。
房管所职员瞄上“五一山”
2006年,靖远路房管所职员李江得知,城关区“五一山”地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便动起脑筋打算狠捞一笔拆迁补偿,遂和白银路房管所职员何琦、无业人员高秋茁商议,由何琦负责找房屋、李江负责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高秋茁负责出资。2007年,三人与五一新村住户马某商议,决定在马某原有自建房的基础上分割搭建22间房屋,并办理“房本子”获利。之后,李江又找到时任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谢建文,让其帮忙办理22本公有房屋租赁证,并约定其中1间归谢建文所有。在利益驱使下,明知市房管局2005年已经明文规定“五一山房屋停止办理产权、使用权转移和分户手续”,谢建文依然安排时任靖远路房管所所长的林在福办理此事。同时,林在福提出自己也要1间房屋的请求。
共非法办理“房本”48个
2007年4月,李江违规向林在福提供了22本空白公有房屋租赁证。经林在福安排,靖远路房管所的工作人员余建林等人在留有1本空白租赁证后,将剩余的21本填写了李江等21人的姓名。随后谢建文在“房本子”上加盖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公章,林在福指使该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在其上加盖靖远路房管所公章,同时将签署时间全部提前至2004年。李江取回租赁证后,以谢建文之妻的名义办理了一本,其余的分给了何琦、高秋茁及户主马某,自己留下5本,后李江又将5本租赁证转卖,获利14万元。林在福则以其朋友“苏某”名义违法办理租赁证,并让苏某前去签订安置协议和领取补偿。2009年9月,该案案发,经查实,林在福等10人于2006年至2009年间,共办理非法“房本”48个,给国家造成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林在福辩称在“照章办事”
公诉机关认为,林在福、谢建文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李江等人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同时,林在福等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庭上,面对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两项指控,林在福声称自己只是按照规定办理,并频频以“没见过”“不清楚”回应公诉人提问。谢建文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事实部分不属实。而李江则对罪名和罪行供认不讳。
林在福等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犯罪对象不明确,因而贪污罪名不成立。按照《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本案中,林在福等人并未实际获得安置房,因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符。其余辩护人则对被告作出罪轻辩护。
本报记者 李冰洁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