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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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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一念之差
  图/鲁璐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新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也在逐步上升。发生事故后,因法律意识淡薄及恐惧心理,个别驾驶员往往丢弃伤者逃逸,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造成人员伤亡,使案件性质升级。

  法律界人士指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破坏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或故意冲撞、拖挂被害人致死伤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拿照12天即肇祸 榆中农民涉嫌两罪

  现年27岁的榆中县农民郝彦豹去年12月24日考取驾照,并从外地购置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准备跑客运。为了方便车辆管理,郝彦豹将车辆挂靠在定西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今年1月5日晚11时许,刚拿上驾照12天的郝彦豹开车行驶至榆中三角城乡周前村路段时,撞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魏某,巨大的冲力将魏某腾空掀起,落在了桑塔纳车的引擎盖上。但此时郝彦豹不但没有减速,反而拖着魏某飞驰69米,之后魏某从引擎盖上掉下。郝彦豹当时并未下车查看,反而驾车急速从魏某身上碾轧而过,导致魏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惊恐的郝彦豹驾车飞速前行,直到车撞上路边的桥墩。为了避免他人发现自己撞死人的行径,趁天色昏暗,郝彦豹索性卸下车牌,弃车逃往其叔叔家,并准备亡命天涯。后在其叔叔的劝说下,第二日上午9时许,郝彦豹由亲属陪同,前往榆中县公安局自首。后经法医鉴定,死者魏某是被机动车碰撞,碾轧至颅脑毁损,合并胸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郝彦豹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郝彦豹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向兰州中院提起公诉。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魏某的妻子王某要求郝彦豹及其车辆挂靠单位赔偿28.6万元的经济损失,郝彦豹的家属随后向王某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金,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11万元。在庭审的当天,郝彦豹在法庭上辩称,事发时由于天色昏暗,自己并未感觉撞了人,所以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受害人死亡。目前该案还未宣判。

  

  『观点碰撞』

  公诉机关: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认为,郝彦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行驶,将魏某碰撞至引擎盖上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施救,反而高速行驶,致魏某从车上颠下并被碾轧致死。郝彦豹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魏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郝彦豹将魏某碰撞到汽车的引擎盖上,郝彦豹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郝彦豹未采取任何措施施救,拖着魏某飞驰69米之后魏某从引擎盖上掉下,郝彦豹未下车查看,反而驾车急速从魏某身上碾轧而过,导致魏某当场死亡,郝彦豹驾车逃逸,这时郝彦豹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倒魏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魏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郝彦豹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辩护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郝彦豹的辩护律师、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认为,郝彦豹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郝彦豹的行为表现为过失性杀人,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撞死人属于过失杀人。其次,郝彦豹撞伤魏某后,长时间拖带魏某是属于突发事件的恐惧心理造成的,因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是一种无意识状态,并不是故意致人死亡。

  本报记者 陈霞 李洁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李洁

  嘉 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栋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主持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来说,被告人郝彦豹到底该不该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王兴栋:郝彦豹作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驾驶车辆将魏某碰撞后,在明知对方已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行进,继而加速,放任魏某伤亡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魏某被碾轧致死。郝彦豹客观行为体现出了其丧失理智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况。郝彦豹所称天黑没有意识到碰撞到人的辩解,纯粹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态度,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外在的使其可以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和根据。因此,郝彦豹的行为不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而是间接故意致人死亡。

  梁建丽:本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但肇事人的一念之差便可以变成故意杀人。首先,郝彦豹违反交通法规酿成事故。其次,拖着被害人将车开出69米远后将受害人碾轧致死。郝彦豹既不积极救助被害人,也令别人没有机会抢救,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最后,郝彦豹的弃置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因素,因为明知被害人伤势严重,如果不救助,必将死亡或残疾,郝彦豹的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王才林:“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郝彦豹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肇事者明知被害人已经受重伤,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应按《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

  主持人:交通肇事罪如何会演变成故意杀人罪呢?

  梁建丽:关于车祸撞死人是否一定会“演变”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其关键在于犯罪人的心态是否由“过失”转化成“故意”。一般来讲,违反交规不小心撞死被害人,应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如果没撞死人,可是司机逃逸使得被撞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处理。还有撞人以后,受害人没死,但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将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定罪。另外一种情况,肇事后,被害人没死,但肇事者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被害人撞死的,或者当时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挂在车下,但为了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死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就会“演变”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承担的刑事责任要高于交通肇事罪。

  王才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当时死亡,肇事人及时报案接受处理,在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过失犯罪,最重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刑罚可处以15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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